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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的问世和推广在为食品工业及贸易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埋下了潜在安全隐患。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并未得到确切科学证实,在各国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性监管机制与消费者知情权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之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成为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防控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必然选择。然而,即便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意义,世界主要贸易体在是否实施标识制度、是否强制等问题上态度反差极大,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消极派极力反对在转基因食品上实施强制性的标识制度,指责欧盟建立的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全面标识法律制度是以监管为名实施的贸易壁垒,美欧标识之争的实质是美欧在转基因食品贸易上的利益冲突。美国为了凭借在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规模和技术上的领先地位获取转基因食品贸易上的垄断效益,因而极力反对其他各国在外国转基因食品进口上设置任何的限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尤其是强制标识制度持消极态度,夸大强制标识制度对贸易的阻碍作用。客观而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食品贸易的不利影响是存在的,但国际层面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约束还停留在单一的技术规范或生物安全管理范畴。旨在消除各成员方贸易限制的WTO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态度建立在负面印象之上,在WTO框架下涉及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各类协定,内容缺陷、概念模糊、彼此矛盾的问题非常多,不仅不能推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而且使WTO对各成员方实施的标识措施的约束流于形式;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代表的多边环境条约的规定则过于强调生态价值,其所要推动建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模式过于理想化,不具备现实的实践可能;此外现有的国际条约在处理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上都忽略了食品消费的终端即消费者的权益,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层面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并非当然是贸易壁垒,但标识措施有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故必须重新设计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法律制度,但前提是解决一系列技术难题:第一是要确定标识的规范形式以及实施标识措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则是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所依赖“科学依据”的内容、范围作出界定;最后还要针对法律责任对标识管理的主体和对象划定责任基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制度化,归根到底就是尽最大可能将标识措施潜在的不利后果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又充分发挥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安全阀作用。在食品安全愈发受到重视的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食品工业贸易进步方面的意义更加突出,我国也在2002年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转基因标识制度,但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内容笼统,这种初级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转基因技术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所以,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应当相应作出调整和改进。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能违背中国政府现有国际条约下承诺的义务,其次则是要坚持贸易自由与贸易管理的平衡,转基因食品推广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平衡,以及促进贸易发展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平衡;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日本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上的一些具体做法,设计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独立程序规定;同时加强宣传以增加该制度的接受程度从而达到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降低不利影响的目的。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的道路还有很长,是逐步深化的进程,不可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