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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是指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架构下,控股股东基于多数表决权而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益的分野导致控股股东为了私益可能利用控制权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公司沦为控股股东个人意志之代表,则控股股东就可通过公司活动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通过公司决议以及利用董事会职权等途径实施违信行为,这也导致违信行为形式多样,而如此多的违信行为皆应为诚信义务与违信责任所规制。故而,在赋予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基础上,更应该完善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的法律规范,以矫正资本多数决原则之滥用、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透过对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现状考察,种种现象无不体现着控股股东违信责任存在认定与法律规制困境。在责任认定方面,通过对实践中控股股东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案件的总结与分析,可以发现:由于责任的性质不明,法庭在认定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时存在法律适用困惑与证明规则混乱两个困境。而法律规制层面的首要困境在于我国《公司法》未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违信责任进行原则性规定,导致控股股东违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其次,现行公司法规范所规定的违信责任形式无法满足司法裁判对控股股东有效归责的需要。解决责任认定之困境,关键是对控股股东违信责任进行定性。关于违信责任的性质存在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与法定责任说。揆诸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其本质应为法定责任,然公司法规范过于笼统,仍需借助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予以补充,故将违信责任认定为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上的法定责任。在此基础上,认定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规范,并以侵权责任法为补充。同时,借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违信责任认定中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予以明确。对于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法律规制困境,根本途径在于法律规范完善。从体系完善的角度出发,首先在公司法层面应该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违信责任进行原则性规定、对常见的违信行为进行列举性规定以及对违信责任的形式进行拓展。其次,应该对现行规定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列举的常见的违信行为包括违法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而我国公司法应拓展的责任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强制股利分配的连带责任以及停止违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