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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广义上的海西地域,应沿袭元代的海西地域。明代海西女真的源流:明初的野人与女真(狭义)当指不同族群而言,但随着二者的逐渐融合,“野人女真”、“女真野人”、“野人”成为广义女真的代称。宣德正统年间,先后形成了“兀者等卫集团”与“考郞兀四十五卫集团”,前者应为“海西女真”的雏形,并随着这两个集团的分化、融合,海西女真正式形成。至嘉隆万时期,明人所称的“海西女真”,主要指“南关、北关”,其外延至“扈伦四部”。“扈伦四部”由“兀者等卫集团”演化形成。同一时期,在明人观念中出现了“女真三分法”,即“建州女真”、“海西女真”与“野人女真”。扈伦四部的社会组织形态与族群认同:扈伦四部同为纳喇哈拉,是带有“血缘意识”痕迹的盟约团体;扈伦四部的社会组织为“部族”,四部进入“国”的发展阶段;“部国”是由“王城”(hecen)、“城”(hoton)、“寨”(gasan)所组成。女真所居之城可分为土城、木城、石城或王城、商城、战城及临时之城;四部中有“王城”、“副城”、“卫城”系统;王、带兵首领、王的亲党居于王城内,兵士聚于王城外。四部的王位继承制为“双储继承制”,表现为“双系双王”与“单系双王”两种模式。扈伦四部的族群认同,即通过对纳齐布录文献记载的分析,可知婚姻及共同居住、结为兄弟是获得族群认同的方式;而将纳齐布录事迹的英雄化,“那拉”氏的历史记忆成为了扈伦四部族群的历史记忆,共姓那拉成为扈伦四部族群认同的表达方式。明廷对海西女真的政策:明廷对女真首领的授官,即通过对永乐年间、宣德至天顺年间、成化至弘治年间、正德至嘉靖年间,明廷对女真首领授官情况的考察,可以看出明廷对于女真首领的授官表现出官职由低而高、人数由少至多的趋势,表明明廷对于女真授官政治权威性的下降。女真对明廷的朝贡,通过对各时期——永乐年间,女真朝贡政策基本确立;正统至成化年间,明廷对于女真朝贡的限制;弘治年间开始,“朝贡”成为女真利益诉求的途径;正德年间,明廷通过“朝贡”来安抚女真;至嘉靖年间女真朝贡逐渐开始失控——情况的梳理,进而揭示女真的“朝贡”,已经由女真对明忠顺的象征意义,转化为女真向明攫取财富的方式。抚赏制的核心是贡赏,其中包括正赏(职赏)、回赏(回赐)、加赏;除外,还有市赏、宴赏及对“传报夷情”或“招抚夷人”女真的赏赐;永乐年间,女真抚赏制就已经具备雏形。海西女真对明廷政策的应对:辽东边疆社会具有“汉夷”混杂的特征,“海西女真”为明内边疆;明廷内附政策的优厚待遇吸引了女真“内附辽东”,宣德、正统年间的“兀者等卫”集团采取了“内附辽东”与“地近辽东”相结合的居处模式;景泰年间,海西女真众多卫份“内附辽东”,为“海西女真”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宣德至景泰年间,海西女真犯边为偶然之事;成化年间,海西女真犯边开始成为其向明廷表达不满及诉求的途径;弘治至正德年间,明廷对于海西女真犯边基本以“安抚”为主;嘉靖年间,在明廷“代理人”哈达部王台的约束下,少有海西女真犯边。“王台执王杲事件”的原因是建州女真与海西女真因“贡市”利益而发生分化;这一事件后,辽东女真局势发生变化。敕书对女真而言,具有政治及经济双重意义;海西南北关的敕书之争,始于哈达、叶赫二部的兴盛,终于哈达部的灭亡;敕书之争表明明廷对女真政策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