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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基本是所有人一生中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从2000年修改婚姻法以来,有关婚姻法的讨论盛久不衰。无论从社会秩序方面考虑,还是从伦理道德方面考虑,法律都选择了既保护离婚的自由,又为这种自由设制一定的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寻求法律的终极目的----公平和正义,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平衡,保护弱者。
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离婚率上升的情况和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学者们有关婚姻自由和限制的研究现状、主要观点,指出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人们离婚的行为进行探讨,使大家了解,离婚作为一种权利,它有什么内容、限制,进一步讨论限制离婚的理论依据,为完善中国的离婚制度设计具体路径和制度架构。最后引出文章的目的: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第一章主要分析婚姻的属性及正当性基础:由于婚姻的伦理性特点,离婚涉及到的不仅是夫妻双方,还包括子女和老人等相关利益人;由于婚姻也具有社会性特点,所以当大量离婚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将可能引发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既应对离婚自由进行保护,也要对离婚自由设立必要的限制。这一部分引用黄文艺教授有关婚姻正当性基础的理论,从婚姻是一种特殊契约的角度分析对离婚自由进行保护、限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最终指出,可以、应当对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章叙述了婚姻自由制度的发展历史,并从离婚制度千余年的历史发展引出对离婚自由进行保护的正当性。无论中国还是国外,古代社会都实行了片意离婚制度,基本上没有赋予女性离婚自由,夫权制度下离婚意思表示是片意的,只需男方提出离婚意思表示即可达到离婚的效果;中世纪时期西欧国家在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下实行禁止离婚制度,“天作之合,人不得而离之”的思想严重地压抑和桎梏着人性;随着宗教改革和思想解放的进程,禁止离婚主义为人们所摒弃,自由离婚制度踏上了历史舞台。自由离婚主义经历了从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过渡的历史,婚姻解除的基础由一方有过错发展为夫妻感情破裂。从发展历史可知,我国的离婚自由制度发展至今殊为不易。离婚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作为个人的私权利和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正当行使时,它涉及的内容仅包括对离婚双方的权利进行处理,具有不故意侵害他人利益的特点,离婚自由的正当性决定了应对其进行贯彻保护。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性基础。首先从婚姻利益相关主体来论证限制的必要性。从女性主义的角度来看,虽然女性地位较以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女性在离婚过程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各种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从儿童的利益保护方面来看,应把儿童利益放在离婚亲子立法的首位。其次从社会成本方面分析,离婚会增大社会投入、浪费社会资源、引发后续问题。我国现有的离婚限制明文规定的只有保护妊娠期、怀孕期妇女,保护军婚和六个月内起诉不能,而现实中随意结婚离婚的行为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由上得出结论:离婚制度的设计不应该仅仅是为希望解除婚姻的夫妻提供法律途径,也应该通过制度来鼓励当事人在婚前深思熟虑,防止冲动;在婚姻中共同经营,坚守承诺,防止混赖;在离婚时承担后果,担负责任,防止轻率。有必要设立相关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健全的离婚赔偿制度,限制随意离婚的现象。
第四章主要提出对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和立法建议。由于我国仍存在对离婚自由的不正当限制,提出应对离婚自由进行有倾向、有重点的宣传保护。与此同时,我国离婚自由的限制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对儿童、女性保护不足,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无形财产未计入补偿范围,在实行破裂主义时仍存在过错主义的阴影,协议离婚制度过于自由等,仅仅维护表面的自由会侵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建立健全离婚制度,限制随意离婚的现象,使离婚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目标:对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对相关受害方给予相应的救济补偿。由此引出对离婚制度进行完善的立法建议:由西方国家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法律,对比得出我国现存法律之不足,指出可以引入国外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如引入别居制度、考虑期制度、新婚一定时期内禁止离婚的制度、苛刻条款等;通过降低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来保障离婚中受害者的权利;增加离婚经济成本以克制随意离婚,设立完善的离婚救助制度保障弱者权益;引入婚前限制,如盟约婚姻和有关金钱补偿的夫妻忠诚协议,以使婚姻双方对结婚行为和后果有所预测,避免随意结婚。
结论对前几个部分进行概括总结,指出要对婚姻自由进行保护,同时也设立合理的限制,即寻找自由和限制之间的平衡。寻找自由和限制的平衡,是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和价值标准。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的最终目标,即获得整个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平衡,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