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作为普通法系的精髓之一,已经为众多国家所借鉴和移植,其中包括中国。但作为信托起源形式之一的民事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并不顺利。为改善民事信托的现状,分析中国民事信托的困境的原因尤为必要。限于篇幅,文章将从社会需求、制度竞争、信托登记三个方面探讨其对民事信托发展的影响。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将对民事信托的概念与定义进行辨析,并介绍其价值功能。由于是研究本土信托的问题,文章以《信托法》的法条对信托下定义。同时阐释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划分标准,给出民事信托的概念。为了后文论证方便,该部分还借鉴了学者的研究成果,得出民事信托侧重财产转移的功能的结论。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民事信托在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由于可得资料的匮乏,文章主要借鉴学者论述中对民事信托的描述,从侧面得出民事信托发展滞后的现状。同时该部分还简单介绍了当前民事信托发展中的法律、观念的诸多问题:法律概念的冲突、民事信托观念的缺失、信用观念的缺失。限于篇幅,笔者将选取较小的角度,即法律视角来作进一步研究。1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笔者将沿着需求、竞争、供给的思路,分析引起中国民事信托发展滞后的三个重要原因:社会需求、制度竞争、信托登记。社会需求方面,中国税法上赠与税、遗产税的尚未开征以及所得税与信托制度的脱节导致中国社会缺乏民事信托避税的需求。需求的不足导致民事信托发展的滞后。制度竞争方面,《信托法》的中国特色使得中国民法中的委托代理与中国法上的信托事实上存在相似;由于中国税制的特点,赠与、遗嘱在财产转移方面也会给民事信托造成竞争压力。中国民事信托的推广会受到委托、赠与、遗嘱的制度竞争的压力,其发展因此而滞后。信托登记的种种问题也为我国信托制度的推广运用带来了消极影响。由于信托所主要针对的财产类型不同,这种影响对中国民事信托发展的阻碍更加严重。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仍未改变民事信托登记不能的现状。第四部分,笔者针对社会需求、制度竞争、信托登记方面的原因,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从文章体例的完整性和逻辑的周延性上来看,针对当前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是必不可少的。但限于篇幅,文章部分借鉴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主要包括完善信托税制、明确信托财产归属、完善信托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