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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是刑事犯罪中较为典型和常见的一种犯罪,其案件数量也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因而,抢劫罪是刑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罪名。近年来,抢劫犯罪在某些地域、某些时段呈现出易发多发频发的势头,犯罪手段出现了多元化、信息化、高科技化的特征,犯罪人的动机偶发性强。特别是,抢劫的暴力大大加强,使抢劫犯罪的暴力伤害后果日益严重,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更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和要求。加强打击抢劫犯罪,就成为了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当前的刑法框架下,对于抢劫罪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于一些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则缺少直接的规定。其中,抢劫罪中的“暴力”的内涵、对象、程度、时空范围等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而上述这些问题,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影响和决定抢劫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认定、量刑处罚等的作用和效果,是抢劫罪定罪量刑的关键点,是司法人员办理抢劫案件必须查清判明的重要情节和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本文围绕这些问题,结合当前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展开有针对性的研究。首先,综合分析语义学、犯罪学和刑法意义上对暴力涵义的解释,进而在刑法的领域里寻求暴力的内涵并作出界定,提出刑法总则与分则中暴力的概念只是外延上的区别,两者的内涵是一致的。刑法中的暴力是一种犯罪手段,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在于侵害或者抑制被害人的行为,暴力的实施针对于特定的犯罪对象,暴力的外在表现明显,内在强而有力,暴力本身属于积极作为且具有非法性。在此基础上,就抢劫罪中的“暴力”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和阐述。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最狭义的暴力,并具有现实的有形力、目的的单一性、对象的双重性和时空范围的延展性等特征。其次,在抢劫罪中的“暴力”对象范围的论述中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对象的范围及于人和物,且都有一定限度,既不能无限缩小,也不能无限扩充。对“人”的范围应当包括“现场的直接持有公私财物的人、有权处分公私财物的人、公私财物的辅助占有者、与现场实际控制公私财物人具有密切联系的特定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公私财物的人”,对物的范围应当及于特定种类公私财物,并就具体种类财物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再次,关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的程度,赞成抢劫罪中的“暴力”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观点,并论证“暴力”程度限制的必要性。继而针对如何确定“暴力”程度的问题,提出应该通过对客观说的细化和解释来确定。进而就“暴力”程度限制的上限和下限,分别进行了论述。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的上限可以包括故意杀人行为,下限应当以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较为合理。最后,探讨了抢劫罪中的“暴力”的时空范围,提出抢劫罪中的“暴力”具有时空性,是一个时空场域性的概念,且其范围具有一定的延展性。并指出,这种延展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无限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