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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嘴-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及证监会开出的天价罚单等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导致了各种新型证券违规行为的产生,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调查,还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需要与前置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进而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案件行刑衔接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案不移、有案难以、以罚代刑等现象。公安机关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第一线,有必要重视其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工作,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以此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何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地进行移送衔接、证据衔接以及侦查协作?由此展开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证券犯罪及其侦查的基本概述。证券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性。同时,由于证券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领域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经验知识更为丰富,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更为全面且相对强硬。进而得出:对于证券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互补性,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有其必要性。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论述“证券案件侦查中的行刑衔接情况”,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为了更为客观的论述在证券案件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证监会官网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证券案件进行检索,分别从行政监管情况和刑事司法情况中的案件数量、类型、裁判结果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与比较,并选择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证券案件的衔接方式、侦查时长、证据等方面加以分析。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从证券案件的案件移送衔接、证据使用衔接以及行刑协作三个方面对现存困境进行系统论述并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可操作的完善措施。在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模式、受理程序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的阻碍是现阶段造成案件移送衔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据使用中,实物证据的取证规范、言词证据的重新收集以及行政认定的性质、效力是证据衔接存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券案件行刑协作中,缺少类似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会商工作制度》这样专门针对证券犯罪领域的工作机制,从而导致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缺乏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