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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重建社会价值与社会信用的系统工程中,企业担负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个人又如何实现自我价值。诚信作为一种重要的普遍性道德范畴,是一种建立在承诺和信任基础上的道德准则,是人类不同阶层之间利益达到充分和谐状态的必须机制。诚信思想的创新,主要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现状来改变,它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利益是人类生产的动力,任何社会关系都表现为利益关系。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可能不与他人与社会发生一定的矛盾,从而表现为对立性。”但在人类社会中,每个利益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又离不开他人与社会的合作,这又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具有统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之一的“诚信”就是在这种对立统一中逐渐产生和发展的。它对于加强人们彼此间的合作与信任,对于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利益的表现方式就是市场经济的运作,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在契约过程中需要诚信来维持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市场经济愈发展,愈要求市场主体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和标志。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然不断促进诚信的发展。在今天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不守诚信的经营方式,以此来追求超经济的利润。为了牟取暴利,商业欺诈行为盛行。更加严重的是欺诈之风在其它领域蔓延开来,导致整个社会出现诚信危机,极大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要摈除经济领域的失信现象,除了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统一调节外,还必须有一种自觉的伦理精神的引导。作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必备要素和最基本的机制的诚信却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我们今天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仅从法制角度加强诚信建设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更应该从法治理念的高度重视探讨和研究诚信在整个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作为法的规则、原则乃至某些制度的诚信,还只是体现出其表面现象。而作为法治理念的诚信,它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实质性的价值,它的这种价值,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的不同环节;从经济信用、行政信用、司法信用的不同领域;从宪法到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归言之,从整个法律大厦的各个角度、各个方位都应充分地体现出来。诚信理念的这种意义和价值是现阶段法治国家、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法的意识上的反映。 从最终意义上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法律意识上的反映。因此,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和高效运行,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而研究诚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