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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设四个部分。引言简短地导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的重要性和司法认定中的复杂性。第一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涵义。首先对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疏理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科学界定: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产生时间进行了研究。主要阐述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概念、研究意义,并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定罪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面存在的困惑,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其中,在认定方法中主要论述了刑事司法推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适用规则;在认定标准中,对理论界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疏理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司法认定要素;第四部分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目的犯”立法模式,采用“目的犯与行为犯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并进行了深入论证,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