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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一类重要的渎职犯罪,是一类被后发现被后立法的犯罪。它包括一般的滥用职权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罪。1997年,滥用职权罪被我国《刑法》收入,作为正式的一种犯罪形态,用以惩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公共和个人权益的行为。同时,1997年《刑法》也规定了特殊的滥用职权罪。从滥用职权罪入刑至今,已近20年,其对打击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仅限于司法,其作用扩散到了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无法避免的凸显出来,虽然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有关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弥补了滥用职权罪立法滞后的缺陷,但实务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立足于现有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文本,把握和吸收理论的要旨,结合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发掘理论对滥用职权罪立法的影响及立法对理论的反作用进一步关系,归纳出理论观点和立法实践之中的正确可取或者不可取之处,提出我国应该如何完善现有滥用职权罪立法规范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大约20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本文对滥用职权罪的概念进行了简单梳理。首先,对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进行了再定义,应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超越职权侵犯国家、社会公民和个人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违法行使权力导致国家、社会公民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其次,简单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过程,发现立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罪,是深化认识的过程。最后,笔者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与域外几个主要国家刑事立法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解析了滥用职权罪存在的问题。首先,论文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支持故意说的观点。接着,论文在总结有关“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身的观点。其次论文对滥用职权罪的罪间界限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滥用职权罪法定刑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论文对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现有立法提出了完善意见,分别是从立法结构、罪过、“滥用职权”行为及法定刑四个方面具体而全面地提出了对现有立法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