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当前,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目前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手术量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第二大国,仅次于美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生命健康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在我国,每年约150万的患者需要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仅有一万人左右能够获得合适的人体器官供体,成功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巨大的人体器官供体缺口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出现。目前,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犯罪,并对此进行刑事处罚。但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再加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与域外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立法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犯罪行为的现行刑事立法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缺陷。不管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打击犯罪方面,都存在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正基于此,本文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从人体器官买卖的概念及危害入手,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人体器官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将本文研究的人体器官买卖犯罪中的人体器官的范围限定在狭义范围之内,即仅指不可再生器官。随后又阐述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后面的论述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章是域外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与启示。本章首先在对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解读了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现状。其次是对域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立法进行考察。然后分析论述了域外人体器官买卖犯罪先进立法对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立法完善的借鉴意义。第三章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规定,指出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诸如人体器官的范围模糊、单位犯罪缺失、“情节严重”标准难以把握、法定刑幅度过宽以及犯罪行为的范围过窄等缺陷和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域外先进立法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本章又从明确人体器官的范围、增设本罪为单位犯罪、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细化量刑标准,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增设组织收购人体器官罪和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等方面,提出对我国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