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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玛丽亚人救助义务”涉及的范围广而复杂,通俗的来说,这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救助义务的问题。圣经故事中的乐善好施或见义勇为的“好撒玛利亚人”与见危不救的“坏撒玛利亚人”所涉及到的“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在许多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之中都有所体现。“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较大争议。我国自人大代表提出用刑法规制见危不救行为十多年以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近年来,寻求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呼声又逐渐增加,我国有部分学者主张将“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纳入刑法,以规制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这种主张是否合理?这就需要通过对“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犯罪化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得出结论,如果这种主张不合理,那么又如何寻求走出我国社会中见危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困境的其他有效途径,营造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呢?本文在阐述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及“好撒玛利亚人”与“坏撒玛利亚人”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首先通过说明“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犯罪化中的理论难题与现实难题,得出我国不应把该义务纳入刑法调整的结论。其次,笔者在分析我国当代社会中“坏撒玛利亚人”替代“好撒玛利亚人”的原因的基础上,对我国走出见危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尴尬处境的其它有效途径进行了探索性的论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什么是“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区分了“好撒玛利亚人”和“坏撒玛利亚人”及其相关立法上的不同,并总结出“撒玛利亚人”救助问题是不同时代的各个国家所面对的相同问题。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理论上说明“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犯罪化所遇到的理论难题。阐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待救助义务产生不同看法的原因,并对救助义务做进一步分析。其中对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进行了简单说明,道德如何有效转化为法律,哪些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在此部分中有所涉及,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以下结论:在组成社会的所有成员尚未形成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以前,将“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纳入刑法调整无异于强迫人们“见义勇为”,不仅不能促进社会道德,还可能适得其反。此外,对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与刑法的谦抑性进行了了必要的阐述。 本文第三部分意在分析“撒玛利亚人救助义务”犯罪化遭遇的现实问题。其中包括对犯罪主体认定困难、救助义务犯罪化标准认定困难、取证困难导致最终无法定罪处罚等问题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现状的考察。 本文第四部分自上而下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中见危不救的“坏撒玛利亚人”替代见义勇为的“好撒玛利亚人”的原因,从而为在救助义务犯罪化之外,找寻走出我国社会中见危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困境的其他有效途径进行铺垫。 本文第五部分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尽快制定统一实施的见义勇为法、重视教育和宣传的积极作用、加强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等方面,对我国走出见危不救现象屡屡发生的尴尬处境的其它有效途径进行了探索性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