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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制度于一百多年前发端于大陆法系国家,是近现代新兴的行政管理方式,体现了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之理念。行政协议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始于改革开放,在行政任务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日益多元和复杂的背景之下,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我国公共服务和管理领域,被寄予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提供便宜之功能。行政协议除具有“协议性”外,同样具有浓厚的“行政性”之底色,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此也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相较于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中运用日益广泛之态势,我国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构建起步较晚且尚未成熟,尤其关于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制,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甚至滋生了对行政优益权的不当行使或肆意行使,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基于此,行政协议诉讼中涉及行政优益权争议的案件数量逐年上涨且增势迅猛,也给行政优益权的司法审查带来了诸多挑战。故本文重点围绕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司法审查现状及其问题展开研究,分析该司法审查在行政优益权行使条件的认定、审查标准、对原告诉求的回应以及裁判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优益权的司法审查规则提供助益。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具体论述:第一章围绕行政优益权行使涉诉的主要类型和主要原因进行了梳理和归纳。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涉诉的行政优益权行使以对合同的单方变更、解除为主,其他还涉及了指导和监督权、强制执行权和制裁权等。关于涉诉原因,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对行政优益权的滥用、违反正当程序、对相对人的补偿不合理等。通过上述分析,了解了行政优益权涉诉的基本情况,也为下文对行政优益权司法审查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对行政优益权司法审查的总体情况和审查思路等现状进行分析。第一节围绕案件受理与审结情况、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情况以及主要裁判类型等角度进行梳理。第二节则结合具体案例厘清了行政优益权司法审查的思路和步骤,包括对原告诉求是否满足起诉条件的判断、对涉诉行为是否基于行政优益权的认定以及对涉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等,从中引发了对具体审查环节存有哪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第三章对行政优益权司法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总结,再从问题表象深入原因分析。第一节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证,包括对行政优益权行使条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对行使程序要件的审查认知不一致、对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模糊、对原告诉求回应不充分以及关于“补救措施”的裁判笼统等。第二节则从规范、理论以及法院审理理念等层面展开原因分析,包括行政优益权的审查依据不足、“公共利益”界定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衡考量等。通过本章的分析论证,也为后续提出相应的问题解决建议提供了事实和理论支撑。最后一章对行政优益权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首先对行政优益权行使条件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一是出现了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的事由,从中也明确了关于“公共利益”标准的界定步骤,以回应司法审查中关于“公共利益”标准认定不统一的问题;二是该事由的出现具有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三是行政机关已穷尽其他方法。其次是针对行政优益权司法审查中关于行使程序以及合理性审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厘定司法审查标准之建议:一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行政优益权行为展开审查;二是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审查其是否遵循了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必要时可引入合约性审查,主要运用于约定解除与优益权解除出现竞合以及补偿额或赔偿额的确定等情形。最后就促进行政优益权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出有关建议:一是增强对原告诉求的实质性回应,以厘定原告核心诉求为基点,落实释明义务;二是细化裁判,尤其是对补救措施的裁判释明,避免将补救措施的裁量权过多的转移给了行政机关;三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机制的作用,以促进相关争议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