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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方舟子遇袭案”、“秦火火案”等寻衅滋事案的公开曝光,使得被称为“小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再次受到学者们的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虽然我国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规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是否在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流氓的犯罪动机,寻衅滋事的情节程度要求,怎样的程度才是恶劣或者严重的,虽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从立法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不仅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不同,两者的罪状表述也是有明显区别的。故意伤害罪罪状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由此导致人们对“随意”、“殴打”、“情节恶劣”可以做出了诸多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情节是否严重。犯罪情节程度本质上来讲,是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判断法益受破坏的程度。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对寻衅滋事行为法律规制进行了规定,如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恶劣”和“随意”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情节恶劣”和“随意”含义难以界定,违法与犯罪界定难以区分以及社会公共秩序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从而出现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中同案异罚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通过对寻衅滋事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寻衅滋事行为构成要件要素随意与任意界定时主观臆断空间大;行为侵害法益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同时具有多种寻衅滋事行为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公众舆论对寻衅滋事案裁判的影响等等。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制,在我国刑法中寻衅滋事罪被称为的“小口袋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是具有兜底条款性质的规定。为了明确其具体含义和更好的司法适用,不管是作为惩罚犯罪的刑法,还是作为主要处罚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制进行了规定,特别是2012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再次进行了修改和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寻衅滋事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具有的滞后性,其在规制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法律规制出现的诸多问题,对我国法律规制寻衅滋事行为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寻衅滋事行为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衔接;二是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侵害法益和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类型;三是完善寻衅滋事罪法定刑幅度;四是完善规制寻衅滋事行为相关配套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