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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我国一项独特的制度,其产生的根源为我国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房屋征收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成为最易引发社会问题的一个敏感领域。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再次将城市房屋征收推上风口浪尖,而其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所设定的单一司法执行模式,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而热烈的争论,学界亦是褒贬不一。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从法律的层面对行政强制制度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但并未解决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模式造成的困惑。直到2012年3月,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4号)公布施行,明确了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裁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还权给行政机关,从而顺利解开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造成的困局,同时又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巾、县级人民政府如何组织实施。基于此,本文拟对房屋征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 本文运用规范的研究方法,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理论研究入手,比较借鉴国外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入分析我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历史发展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裁执分离”的执行模式,并对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的核心价值进行了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房屋征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构建。本文通过六个部分开展论述:引言部分阐述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框架与逻辑。第一章主要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基本原则、种类等进行了概述。第二章阐述了房屋征收中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重点分析比较了不同历史阶段的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结合对“司法强制”引发的悖论分析,得出“裁执分离”模式合理可行的结论。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核心价值。最后一章是对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展开。 在对我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执行模式、核心价值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我对裁执分离模式下的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一步展开探讨,并立足市、县级政府的角度对如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中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具体的制度设想: 一是房屋征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和解非常常见,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能否和解,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然而,在行政实践中,执行的和解早已被大量运用,其中有些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在实定法层面也已经认可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作为一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因此,我从行政强制和解的原则、实施阶段、内容、程序和保障五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设想和构建。 二是房屋征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组织实施。我从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制度建设、前期程序、具体实施和追责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架构。第一,在制度建设中提出应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为主管部门,重点分析了城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可行性,具体阐述了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消防部门、监察部门和街道、基层组织、公证机关的具体职责。第二,前期程序主要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申请以及强制执行前证据保全等内容。申请之前应再次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要确保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决定应当获得的补偿已经足额到位,即准备好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转换成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开设好专户存储账号,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申请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实施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以保存原始证据,事后一旦发生纠纷有法定证据可查,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被非法侵害。第三,具体实施中详细阐述了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整个流程和各部门的具体执法内容,以及司法机关、监察部门和全社会对执法过程实施的监督。首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再次催告其自行搬迁。其次,按照在联席会议上拟定好的强制执行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担任总指挥,城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街道、基层组织、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各司其职,共同实施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司法机关对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的各部门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全社会均可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第四,追责机制中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行了阐述。 三是房屋征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后评估。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完毕后,组织实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整个强制执行活动进行评估,建立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后评估制度。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政府顾问团代表、市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通过“资料审议”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其中“资料审议”又分为“书面审议”和“问答式审议”,评估小组在进行全面评估之后,应结合收集到的各方资料,出具一个真实、公正的评估报告。 以上是我对房屋征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拙见,要做到更好的实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更好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定和谐,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总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