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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宪法因子渗透于各部门法之中,宪法规则实效对于法律规则实效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所以法律规则实效有赖于宪法规则实效的实现。因此,以宪法规则实效作为分析中国法律规则实效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对中国宪法规则实效作出解释的各种理论模式中,单一要素决定论是其共同的方法论缺陷,这是导致各种研究模式存在解释缺陷的核心原因。单一要素决定论不仅在理论层面导致了对问题解释的不足,更在法治实践中阻碍法治改革的进行。因此,有必要从单一要素决定论转向结构化的视角。 问题决定方法的选用。宪法规则实效是宪法关系的实效,呈现实证性质,具有结构化特点,正是因为行为结构化以宪法关系作为前置性因素、是实证与生活视角,并具有结构化的特质,所以行为结构契合了宪法规则实效问题,具备选择的合理性。 行为结构在一般层面可分为行为目标、行为资源与行为策略。行动目标是对法律权利的转述,行动资源与行动策略反映出不为不应当的法律义务因子。同理,宪法行为的行为目标也是对权利的再现,以作为宪法权利标准,可将行为目标分为破坏性利益与无害性利益。行为资源与行为策略反映宪法义务,以作为宪法义务为标准,行为资源可分为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在行为策略层面可分为运动式与常规式两类。进而组成八类行为,归纳为三大类行为:合宪行为、部分合宪行为、违宪行为,对应宪法规则实效的三种类型:完全实效、部分实效和完全失效。 宪法规则实效既需要全景式描述,也需要细致的刻画,那么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出发描绘宪法实效则具有必要性。在宏观层面考察中国宪法规则实效,国家以宪法渊源为行为资源,采用运动式行为策略,达到无害性利益的行为,由此,在三十余年间,宪法规则整体上呈现出部分实效。 比之于全景式描述,微观中宪法规则实效呈现出复杂面相。在某种意义上说,公民以合宪行为方式使得宪法发挥了完全实效,而国家机关则以部分合宪行为或完全违宪行为使得宪法规则实效缺失。在二者关系巾,国家机关对公民行为具有支配性,因而谋求中国宪法规则实效增长的关键要素在于国家机关行为向合宪性作出转向。 关注中国宪法规则实效问题不单单在于解释,更在于以相应的解释结论为智识基础而谋求实效现状的改变,这也体现了对宪法根本法效力问题的关怀。行为结构的解释力不仅限于中国宪法领域内,也可辐射到中国法理学的相应范畴,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贡献一定的知识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