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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生物剽窃(Biopiracy)指掌握先进生物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公司(以制药、育种公司为主),未经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拥有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及土著或地方社区的同意,获取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并对该等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进行商业开发,继而通过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保护其商业开发成果独占经济利益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拥有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及土著或地方社区不仅未能从资源开发中获益,反而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药品、种子等商品的开支,这对他们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对生物剽窃的规制,通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的立法背景、实施情况以及缔约方/成员方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分歧的探讨,剖析国际法对生物剽窃的规制的成果、不足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公分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对生物剽窃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并以Enola案为入手点分析了生物剽窃的构成要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利益损害。进而分析了生物剽窃现象中存在的两组对立关系: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立、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利益分享的对立,指出生物剽窃的对象包括遗传资源以及相关的传统知识。第一章的第二节就生物剽窃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审视了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以及专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以及传统知识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冲突。第二章介绍了CBD的产生背景,CBD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矫正以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发展轨迹和主要内容,详细讨论了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以及CBD的履约监督机制等主要构成要素。此外,笔者结合生物剽窃的跨境性质阐释了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发达国家国内立法对规制生物剽窃的消极以及国际监督机制的缺位等。鉴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的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就这一问题做出了杰出的努力,笔者专辟一节予以讨论。第三章则关注TRIPS框架下成员方就生物剽窃问题开展的谈判与协商,特别是在TRIPS第27.3(b)条审议的过程中成员方就生命形式发明的可专利性、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专门保护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另外,笔者分析了在TRIPS法律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性以及各方的建议,在分析TRIPS与CBD的关系的基础上,介绍了不同国家对在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这一要求的态度。第四章则讨论了中国的遗传资源禀赋情况以及在中国发生的生物剽窃案例,并结合中国的生物技术发展水平,探讨了中国在国际谈判中应该持有的立场。另外,笔者分析了中国围绕遗传资源获取管制的国内立法以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所引入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剖析了这一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及对打击生物剽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