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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额罚金是指没有数额限制的罚金,即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而是由法院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人的经济情况等自由裁量的罚金。无限额罚金具有数额上的无限额性、刑罚适用的灵活性、可缩性及可纠正性等基本特点。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罚金。1997年《刑法》分则中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且均属于无限额罚金;其间,在颁布施行的单行刑法中,无限额罚金逐步增多。现行《刑法》颁布时,共有164个犯罪配置了罚金,其中配置无限额罚金的犯罪有114个,占配有罚金的犯罪总数的近70%。之后,随着刑法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无限额罚金进一步扩大。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共计386条,其中129条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约33.41%。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之外,在其他7类犯罪中,均有配置无限额罚金的犯罪。其中,配有无限额罚金的犯罪最多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公共公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别占第六和第七位。而且,不论是财产犯罪(贪利型犯罪)还是非财产犯罪,都配置了无限额罚金。在分则规定的470个犯罪中,配有无限额罚金的犯罪就有160个,占犯罪总数的约34.04%。当前,在刑法分则规定的470个犯罪中,配置罚金的犯罪共计220个,占犯罪总数的46.81%;在220个配有罚金的犯罪中,配置了无限额罚金的犯罪高达160个,占配有罚金的犯罪总数的72.73%。在这160个犯罪中,无限额罚金均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同时有128个犯罪中的无限额罚金可适用于单位犯罪。在国外,一般采用的都是限额罚金制,刑法中很少规定无限额罚金。无限额罚金的正价值表现为,它不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能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同时还具有极大的适应性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无限额罚金的负价值主要包括:其一,无限额罚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的要求;其二,无限额罚金易导致司法的随意与专横;其三,无限额罚金难以做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易导致地区间司法不公平,会给刑法权威带来极大损害。这也是国外不采用无限额罚金的主要原因。可见,无限额罚金的负价值远远大于其正价值,所以应当用倍比罚金和限额罚金代替无限额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