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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断排除”一词最先源于日本,但预断排除规则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才能使法官保持在审判中的中立立场,不受先入为主的错误信息的影响,从而对案件形成自己独立客观的内心确信,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使庭审发挥其实质作用。根据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之前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的案卷资料和证据,由法院对这些信息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然而,这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法官在审判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固定的看法,案件几乎皆是先定后审,庭审程序变成了走过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革除旧的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弊端,使庭审发挥应有的功效,取消了控方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的制度。改为仅应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然而,立法者虽然注意到了预断排除问题的重要性,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因而无法完全实现预断排除规则的要求,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借鉴不同诉讼模式下各国防止预断的机制,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讨论我国应如何建立系统的预断排除机制,从而改善我国刑事审判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预断排除的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将预断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区分来界定“预断”的涵义。其次,简要分析法官预断的产生原因及危害,从而说明防止预断的必要。最后,论述预断排除机制的起源,以及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预断排除机制在不同诉讼模式中的体现。”本文认为,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中产生,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对抗双方的冲突,因此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结构对法官的预断具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此外,陪审制度等对预断排除机制的构建也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却受到殊少的限制。但在当下,采用此种诉讼模式的德国同样遵循“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并设置了一些法律机制来促进预断排除。例如心证公开原则,庭前阅卷法官人数的限制、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于预断排除。再次,采用混合式审判模式下的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审判法官审前预断排除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日本刑事诉讼法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来排除法官预断。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预断排除机制现状分析。”由于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在贯彻预断排除规则方面呈现种种弊端。第四部分为“我国预断排除机制之完善。”在本部分,笔者根据各个诉讼模式下的预断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疏理,并提出了修正现有立法的建议,如建立预审制度、确立直接审理原则、限制法官庭外调查证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