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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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设区的市被正式赋予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近两年以来,全国各省纷纷出台地方性立法条例,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范围,设区的市人大逐步开始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实践。地方立法是协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区域矛盾、弥补中央立法不足的必要路径。数十年来较大的市在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不仅表现在法规的实施效果上,还直接影响了地区发展,甚至影响了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地方人大作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在主导立法、监督立法、协调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职能,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主体。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职能是否正常发挥,直接关系着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区域内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法制的统一。本文聚焦当前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分析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职能,并根据较大的市人大的立法职能发挥现状,提出强化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职能的工作举措,为我国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方法、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并对当前设区的市人大职能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整理。第二部分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对其基本概念和包括的理论知识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结合地方立法程序,具体分析设区的市人大的立法职能概念和具体内容。第四部分总结较大的市的立法经验,分析其地方人大立法职能的发挥现状。第五部分是针对前文立法职能发挥不足,提出了机制完善的建议,以供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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