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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评判证据制度的一种,自由心证制度在中外证据制度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就实际影响来说,自由心证制度在国外很受推崇,在国内却颇受非议。很显然,自由心证制度在国内遭受非议的主要原因不能不说与国内对自由心证制度存在模糊性认识有关。这种模糊性认识使得我国在立法上不敢贸然将其予以明确规定。而与立法上不明确规定相对应的,是缺乏保障心证合理性的相应制度、机制。然而,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自由心证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我国司法人员对证据评判的自由度比西方国家的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往往处于一种不受约束的状态。制约和保障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裁判“不自由”与“超自由”并存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拓清这种模糊性认识在当前就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选择自由心证制度进行研究,并就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进行了一些思考。
第一章为自由心证的概述。主要就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内容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第二章为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与沿革。理清自由心证制度产生、发展的脉络有利于正确、全面理解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从而为全面构建自由心证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本部分首先从自由心证的产生谈起,然后对法定证据制度与现代自由心证、两大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就现代自由心证的发展趋势及其产生的必然性进行了阐述。
第三章为保障自由心证合理性的具体制度考察。自由心证最本质的要求就是法官能够依赖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同时也要防止法官对自由权力的滥用。这种要求反映在制度上就是既要充分保障法官的权力,又要合理制约该种权力,以保障合理心证的形成。本章主要从制约外部非理性因素的措施和制约内部非理性因素的措施两方面,对如何保障法官心证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四章为我国自由心证之现状。主要列举了我国对自由心证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并对否定说进行了批判,然后就我国自由心证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在此笔者主张:对待自由心证制度的态度,不应该是回避和拒绝,而应在予以认可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适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由心证制度。这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法律与伦理的完美结合。
第五章为我国自由心证的制度构建。主要从证据模式、司法环境、具体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就有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主张建立自由心证制度与证据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主张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方式、主张完善合议制以及明确错案标准,建立科学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