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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美国历史上的一些经典的案例对美国有关对人管辖权原则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做了一个介绍,并且分析了各个阶段管辖权原则发展变化的原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律自身的变化。在归纳了美国有关对人管辖权原则的各种情形和依据的基础上,并对这些原则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做了分析。论文总共可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裁判的首要条件。一般来说,国际管辖权的分类很多,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侧重点不同,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在理论上的分类标准各异,从而国际上的分类也存在着不同,如:以诉讼目的为标准可分为对人的诉讼管辖权和对物的诉讼管辖权,再由于确定管辖权的侧重点不同可分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按照诉讼事件与一国的公共政策的密切关系不同可分为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按照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权中的作用可分为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第二部分是有关对人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的起源。对人管辖权大致指的是法院应当和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密切联系,从而使得法院对该当事人的管辖是合理正当的。在美国,属人管辖要求初审法院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并且要求初审法院的管辖权必须符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规定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要求。该部分运用判例:彭诺耶诉内夫(Pennoyer v.Neff)来说明属人管辖权中的主要问题在美国历史发展的地位以及评价。第三部分是对人管辖权的早期发展。就如同我国一直以来所提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样,美国所提倡的州州之间的管辖权一直是“互不干涉内政”的标准,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力支配的原则。虽然这种权力是以各州的法律所规定的,但实际上还是受法律背后的人所控制。这也就是说权力是具有“生命”的是会随着人的欲望的增加而不断扩张的,只要权力找到了任何适合自己扩张的土壤和理由,就会毫不犹豫的把触角伸向每个角落。该部分通过判例:荷斯诉保罗斯基(HessV.Pawloski)通过对案件的陈述比较出早期发展与“本诉内夫”中所确立的原则有哪些不同之处,并比较出不同的原因。第四部分对人管辖权原则的转折。美国的对人管辖权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转折,已经完全的摒弃了原来的原则标准。我们通过对案例的阐述和分析来说明该案件中是如何转折标准的。首先对案情做一个陈述即ternational Shoe Co.V.Washington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指出为何该案的确立会是美国对人管辖权的转折点以及其所确立的原则,最后再与大众公司诉乌德森案做一个比较,得出该案是否是“国际诉华盛顿”案的继承和发展。总结出传统对人管辖权的确立原则并指出原则的积极和消极的作用,从而比较分析新原则的创新以及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对美国现行的管辖权制度的评价。随着科技的发达,出现了Internet网络空间的全球化、非中心化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是法院的管辖权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使管辖权确定的基础发生了模糊的倾向,如何澄清和理顺其中的关系可谓是法律界面临的共同的问题。第六部分是对中国的现行管辖权中不足的地方,按照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进行改造和完善。第七部分是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