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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过程中,民事实体法为了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不断完善自身从而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改革不断地向纵深进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改革者”逐渐意识到单单依靠民事实体法很难消弭在数量上呈几何数递增的纠纷,而原有民事程序法与变革后的民事实体法之间已经由于发展的不平衡而产生了内在的紧张,更进一步恶化了纠纷消解能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程序问题”才作为一种“需要”走入了中国法律人的世界,而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究竟应该处于何种关系的探讨一时间成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论争文章纷纷出炉。 应该说,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探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不会因为我们曾经的热烈讨论而出现终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映合作为其背景的社会情境,在中国这样一个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的社会而言,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全文约四万字,分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诉讼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生成及展开 其中,生成与展开分别作为两个次级方面来论述。生成从以下三个阶段中体现出来:1、实体与程序。2、诉讼与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这三个方面是一种递进关系,虽然实际的发展进程不可能如此泾渭分明,但却可以提供一个大致的发展路线图以供分析使用。在三个阶段的发展阶段介绍之后,通过第4小部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及相关概念辨析”对以上的若干概念进行梳理与澄清,明确各个基本概念的含义,这几组概念包括:(1)诉讼与程序、诉讼法与程序法;(2)程序与程序法、实体与实体法、诉讼与诉讼法;(3)三个“实体”的区分。“展开”部分笔者并没有按历史顺序做简单的描述,而是从历史中具体的理论发展中抽象出整个发展的基本脉络,并给予了适当的理论提升,共有四小部分:1、诉讼赋予实体法和程序法以生命力。2、诉讼是联结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3、诉讼是推动实体法和程序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力。4、诉讼是检验实体法和程序法发展适当与否的试金石。关于抽象理论的具体例证则在脚注中予以记录。 第二部分 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考辨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梳理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变迁史,分为两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