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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不仅是一种环境侵权之替代性损害赔偿制度,而且还在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监察、防止污染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所普遍推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即:只是对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赔偿,而很少将企业为预防和治理环境及恢复生态的费用纳入保险的范围,为此本文将在介绍和分析美国、法国及德国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特别是德国的经验,即:除了针对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的赔偿责任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外,在2007年还针对预防和治理环境及恢复生态的责任设定了环境治理责任保险,从而得出我国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对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且也要重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以及恢复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也推出环境治理责任保险。此外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本文不仅就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而且还针对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巨额风险问题,提出了环境责任保险之再保险制度及风险证券化制度,可以说这两项制度的提出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上的完善和保障。最后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问题,又进一步的提出建立环境污染专项基金制度,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总言之,通过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治理责任保险相结合,辅之以环境污染专项基金,这“两险一金”的模式,不仅会使污染受害人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也为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环境责任保险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环境风险的概念及特点,同时进一步界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及特点,并就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入手,阐述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从法国、美国及德国所推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入手,对其投保方式、范围、机构、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及其索赔时效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从我国现阶段所推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发,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保险实践及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从政府、保险公司及企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并就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