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色之一就是司法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排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这一概念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陪审团在庭审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美国,反对舆论监督司法的主要理由是:陪审员的选任标准是理性的普通公民,他们一般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新闻舆论的影响甚至压力),如果不通过制度性的设计来排除这种影响,就很容易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更为强调,比如在德国就严格排除了对未判决案件进行公开的、非法律专业性质的评价和讨论。 基于在固有层面的原因(两者的不同特性)而导致的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着重考虑,权衡解决的。任何社会都需要在保守和进取、因循和变革之间保持合理张力。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司法和传媒可以理解为在保守和进取、因循与变革之间各有偏重的两种设计,它们应该形成一种功能互补的关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 基于人为层面的因素而导致的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正视并努力加以避免和克服的。各种人为层面的因素所起作用的累计,构成了制度运作效果的非正常损耗。尽管任何制度运作都必然受到各种非正常的损耗,但是,对于这些人为的干扰因素,我们不能在制度上承认其正当性,而应该通过法律规定,尤其是职业伦理加以克服。 在我国,司法和传媒都是职业化程度较低的行业,因此,在思考中国的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的模式时,我们不得不采取一种折衷的立场——也就是说,司法领域应当容许新闻舆论适当介入,但这种介入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司法部门的独立,这有助于树立对二者同等重视的传统;其次,可以通过新闻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传媒的活动范围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使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得到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