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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保留条款设计的初衷,本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防止买受人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当买受人支付了一部分或者未全部支付时,出卖人可以基于合同中的保留条款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货物。但是,在跨国破产中,尤其是在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出卖人可能就会成为一般破产债权人,这时,所有权的保留条款将对此提出挑战。由于出卖人可以援用保留条款从破产人处取回标的物,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因此被损害。如果国际货物的买卖契约中订有所有权的保留条款,在买受人破产并占有着出卖人的货物而未全部支付货款的情形下,跨国破产程序中对该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认定,将对出卖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产生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各国对所有权的保留的对象以及该条款的效力的态度不同,有些国家仅允许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能够行使保留所有权,而有些国家则允许除了原标的物外,买受方通过标的物取得的收益和基于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都可以进行保留。同时,有些国家立法规定所有权保留无需登记便可生效,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生效或者采用登记对抗效力。因此,卖方将面临两种命运,或者依照所有权保留条款从破产人处取回货物,或者成为一般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原则获得清偿。本文将结合所有权的保留的理论探讨其在跨国破产中的效力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包括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保留所有权的制度的理论及其立法现实”。主要就保留所有权的涵义及其种类进行阐述,同时对具有争议的所有权的保留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以及各国对所有权的保留的立法现实。第二部分“跨国破产中保留所有权制度的对象及其设立机制”。目前各国大多承认动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保留的对象,但是也有少数国家认为保留不动产的所有权也是允许的。此外,还可能涉及到诸如保留所有权的扩展下引申出来的买受人处分货物所得的价金以及加工后的产品等特殊货物。对于所有权的保留的设立机制,主要有意思自治的原则、登记的生效主义、登记的对抗效力三种。各国对此的态度也有所不同。第三部分“跨国破产中所有权的保留的内部权利结构”。在这部分,将阐释在跨国破产中有关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的权利,买受人的期待权以及破产中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第四部分“跨国破产中所有权的保留条款的效力”。主要结合两个著名的相关案例阐释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承认说以及否认说,以及在出卖人破产和买受人破产时的各自效力问题,并就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跨国破产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与困难加以论述,提出相应地解决建议。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