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年度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向以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的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资者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近年来,上市公司因为之前发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错误或误导性信息而导致财务报告重新表述的现象即财务重述在国外再创新高。在中国,财务报告重述也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年报披露后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方式发布各类补充或更正公告,对年报遗漏、错误或具有误导性信息进行重新表述。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财务重述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巨大,会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造成影响,同时也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会计信息更加不信任。显然,上市公司发布财务报告重述公告理应引起人们的注意,特别是分析其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市场反应程度。
研究财务报告重述,既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进一步完善财务重述制度首先要了解的问题。国外学者对报告重述相关内容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并取得丰硕结果。而国内在报告重述公告研究方面刚起步不久,研究不深入,也尚不成熟,相关研究文章也较少。本文的研究可为已有国内文献的研究提供进一步证据,也对以往未涉及内容进一步加以完善。同时,本文对财务重述市场反应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分析我国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及其影响;有利于更深层次地理解会计盈余信息的有用性和会计行为的形成机制与作用机制;有利于丰富我国财务重述实证研究理论和为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基于前述的研究思路,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1.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国内外文献综述,阐明本文研究的整体框架。2.第二部分则阐述财务重述以及市场反应相关的基本理论,以对财务重述以及市场反应有个概括性的了解。3.第三部分根据前述理论及研究,提出本文假设,并对样本选取来源、模型的构建、变量的选取和定义进行说明。4.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部分,主要包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多元回归,并对回归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5.最后一部分对本文研究进行归纳得出结论,提出建议,说明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
文章首先选取了我国2008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务重述补充或更正公告的35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对其进行分类,分类标准为按重述公告是否涉及收入指标、重述公告是否由外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而发行、财务重述公告涉及的会计指标数量以及财务重述公告是否为纯粹的更正公告。然后根据已有文献和相关研究,提出以下四个假设:1.当财务重述公告涉及收入指标时,其市场反应显著为负;2.当财务重述公告是由外部相关部门要求而发布时,其市场反应显著地为负;3.当财务重述公告涉及的会计指标大于1时,其市场反应显著地为负;4.当财务重述公告为纯粹的更正公告时,其市场反应显著地为负。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通过实证分析研究,研究发现,重述公告整体而言具有微弱的负面市场反应,但不同类型的重述公告的市场反应各异,投资者关注财务重述公告的焦点为财务重述公告是否影响企业价值。具体而言,1.当财务重述公告涉及收入指标时,市场反应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2.当财务重述公告是由外部相关部门要求发行时,其市场反应为负,但并不显著。本文认为原因之一可能是外部相关部门要求发布的重述公告大部分是由于格式不符合而导致的,只有少数公司是由于涉嫌欺诈或其他问题受到监管部门惩罚而发布的。因此,市场并不认为这类公告完全是坏消息。另外,这类公告基本上都对遗漏信息进行了补充说明,相对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市场肯定,从而降低了其负面反应;3.当重述公告涉及的会计指标大于1时,其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4.当财务重述公告为纯粹的更正公告时,其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
最后,本文认为,财务报告重述公告具有信息含量,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重述公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市场价值、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应该加强相关的监管。本文从客观实证结果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1.投资者应该增强价值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慎重判断重述公告消息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2.监管部门应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突出监管重点;(2)改进会计政策的相关操作性;(3)加大监管力度;(4)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并健全民事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