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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及分割问题,对男女双方财产利益和生活条件会产生重要影响。自婚前按揭房概念产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这其中既有整个社会环境等宏观原因,因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毕竟是多元的,社会文化也是多元的,又有法律适用、婚前按揭房本身特点等微观方面的原因。当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婚前按揭房的规范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存在诸多问题,如“一刀切”式的做法、性别意识缺失、伦理价值扭曲、违背上位法、公平问题等,都有待加以研究和解决。婚姻法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和传统风俗,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历史上所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表现。一部好的婚姻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人们的婚姻观念相适应。过于落后的婚姻法不利于及时解决婚姻中遇到的问题,容易形成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过于超前的婚姻法则可能违背甚至扭曲人们的价值观,引导人们走上错误的婚姻道路。自婚前按揭房出现以来,我国婚姻法在该问题上一直处于难以应付的局面。通过仔细分析研究,本文认为,对婚前按揭房权属认定问题,目前关于婚前按揭房权属认定与分割问题的诸多观点犯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错误,即这些观点不是将婚前按揭房放在整个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去解决,不是放在夫妻双方整体为家庭做出多大贡献的问题中去解决,而是犯了“就事论事”、“管中窥豹”、“盲人摸象”的错误,仅就各方对婚前按揭房的直接付出进行衡量,进而简单得出该房产应当归谁的结论,这样就导致遗留下许多未决问题;对婚前按揭房权属认定问题,不应当放在房产本身问题上进行局部的、有限的思考,而是应当着眼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为家庭所做的整体贡献中去考察,方能得出公平公正的结果。而且,根据家庭贡献大小,婚前按揭房也可以分为多种,再加上不同家庭出现的不同或特殊情况,都决定了这种房产权属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那样,采取绝对的归属产权登记一方的做法。为有效消除纷争,还婚姻关系其原有属性和地位,应当在适当的时机,结合上述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上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使婚姻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