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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的产物。行政法之所以产生和存在,在于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规范,以防范其扩张性、侵害性和破坏性,保障与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得到救济: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即行政复议,司法途径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纯属司法行为,二者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且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各具优势。两种制度建立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侵害,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处于救济的最前沿,是立法赋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第一道屏障。而行政诉讼则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构建二者衔接模式时,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目的和制度功能。在衔接程序模式上,我国有自由选择、复议前置、迳行起诉、复议终局四种模式,其中以自由选择为原则,其他三种为例外。我国对二者衔接模式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且没有完全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不仅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国外学者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研究各不相同,美国遵循“穷尽救济”模式,认为只有当行政纠纷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无法很好地解决时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德国遵循“诉讼类型决定程序衔接”模式,明确规定了不同的诉讼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衔接,法国遵循“自由选择主义”模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并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但设置标准的明确、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司法与行政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保障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模式,重新设定复议前置模式,严格限定迳行起诉模式,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模式,努力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的、无漏洞的救济。另外,二者在立法上和适用上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应更好地解决其实践冲突,实现二者的完美衔接。本文揭示了二者关系的理论基础,从我国衔接模式的现状出发,针对二者衔接模式的缺陷构建了一套全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衔接模式,并针对二者在实践中的具体的冲突,在诉讼法面临修改之际,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和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