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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自上世纪中叶在美国产生之后,迅速被复制到世界其他许多地区,对世界各地的社会经济与人文都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首次引入融资租赁,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已在我国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具有特殊交易结构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需要三个交易主体的参与才能构成,主要包括出租人、供货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与供货人因为租赁物的购买而产生合同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因为租赁交易的开展而产生合同关系。虽然承租人与供货人没有直接形成合同关系,但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仍然赋予了双方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比如,供货人具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验收的权利,这也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一般租赁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看出,出租人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纽带作用,它是承租人与供货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桥梁,对整个交易的成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虽然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并不能实际控制和支配租赁物,而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者,却实质上控制和支配者租赁物,这种交易状态容易造成出租人权益损害的现象。另外,加上当前我国法律在保护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方面存在一些缺陷,确实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切身权益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严重削弱了出租人实施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积极性,阻碍了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鉴于此,本文从法律的层面出发,首先,对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及三方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即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供货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而详细阐述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违约风险、供货人违约风险、承租人破产风险以及租赁物所有权变动风险;然后,重点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出租人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不健全和融资租赁法律实施困难等;最后,针对我国法律在保护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存在的问题列举了两方面的法律建议,主要有建立债权风险的法律调整机制与建立物权风险的法律调整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各法律要素,主要回答了什么是融资租赁,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要素有哪些。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但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由三个参与主体组成,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通常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供货人违约风险、承租人违约风险等内容,具体分析了形成这些风险的原因,并试图找出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当前法律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相关具体规定,分别从物权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这些法律在保护出租人权益方面存在不足,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的现实运行比较困难这两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则主要根据我国法律在保护出租人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而提出笔者的一些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