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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仅采用心理的判断方式,会存在大量符合心理标准但却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的案件,不当扩大了犯罪中止成立的范围。如果纯粹采纳规范的判断又因为仅仅着眼于是否与刑法规范相违背,而忽略了行为人是否为基于己意的停止,导致判断不够准确。正因如此,本文将心理的判断方式与规范的判断方式两者结合起来考察。明确规范的判断标准与心理的判断标准各自的内涵,并将这种二元的判断标准运用于实践。 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主观说”、“客观说”等属于心理的判断标准下的传统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突出其争议点,分析出其主要问题在于缺乏规范的判断。随后分析现有之规范判断学说之优劣,论证出纯粹的规范判断学说也无法合理的解决自动性判断的问题。因而只有将心理的判断方式与规范的判断方式相结合才是合理的自动性判断标准。 第二部分由文章第二章与第三章组成,分别论证本文所提倡的规范判断方式与心理判断方式各自应有的内涵,并以此解决刑法理论中的争论问题。文章第二章的第一节首先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依据与自动性判断标准之关系进行论证,得出中止犯减免处罚依据对于判断是否具备自动性不仅具有重要意义,更是规范判断的具体依据。即停止犯罪的行为是否与中止犯减免处罚依据相违背这一规范判断,作为成立自动性之消极条件来判断中止犯的成立与否。在这个基础上第二章的第二节明确了中止犯减免处罚依据应当是“政策说”与“法律说”两个角度的并合,其中“政策说”的内涵应当是以“黄金桥理论”与“刑罚目的理论”两者共同组成的。“法律说”的内涵则包括了“违法减少说”以及“责任减少说”。文章第三章则采纳“主观说”作为本文心理的判断方式中的基本框架。并且厘清了“主观说”中对于“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中的“可以”以及“继续实施”分别应当如何理解,使得“主观说”更具备实践上的意义。 第三部分即本文第四章,是本文核心观点即“心理规范二元说”的提出及其具体运用。第四章第一节将心理的判断标准与规范的判断标准进行整合,明确停止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同时满足心理上与规范上的内涵才得以具备自动性。同时明确了各自在具体操作上应当注意的几个关键点。第四章第二节则将主观规范二说进行实际运用,以实践检验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