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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产生于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要求,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因其特有的安全保障功能,是与市场经济相伴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权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在债权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特定动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与质押是截然不同但又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一些情况下,这两个概念也可以交互使用,如质押制度也可以称为质权制度。 权利质押,是出质人以其特定财产权利为主债权提供质押的担保方式,因不妨碍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权利质押包含一般债权质押、证券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证券质押又包含票据质押、债券与存单质押、物权证券质押和股权(股票)质押。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我国采取的是有限权利质押模式,在我国只允许法律列名的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财产权利进行质押。 罗马法、日尔曼法和中国古代法质押制度有大致相同的从所有质到占有质而后是无占有质的发展轨迹,占有质是质押的典型形态。德国、法国、英国与我国质押担保制度比较,关于质押担保类型,一般都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关于质押成立条件,都规定了动产质押需交付动产、权利质押需交付凭证或登记的生效条件;在质押体例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纳入民法典中,而我国质押体例比较散乱,在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草案、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中都有规定。 在立法体例方面,我国现行的质押担保制度规定在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文件几个层次,缺乏统一性、科学性、系统性。在内容结构方面,多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对质押的规定出现条文无效、越权解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权利质押方面,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列名的质押担保类型不足,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质押担保制度的完善尤其一般债权质押方面的完善,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积极意义。建议立法体例以民法典为主、单行法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