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犯,而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以及其他主体无法通过诉讼权利予以保障。鉴于此,我国最终以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试点。二年试点期满,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正式加入了上述制度的内容,并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从试点情况看,行政类诉讼占整个诉讼比例的绝对优势。可以预见,随着该项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数量还将进一步增长,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这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课题。目前应加紧试点实践的总结,尽快解决试点过程中极具争议的问题,完善该制度的相关配套法规,促进其健康发展。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制度概述。首先,从公共利益界定出发,强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应当主要指不特定范围内主体的利益,并指出其所具备的目的、约束效力方面的公益性,提起主体限定性、功能上兼具补偿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获得立法确认,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基层检察机关是直接主体及我国诉前督促程序和审判、行政权双重监督的特征。基于行政法理论、宪法原则以及国内外实践讨论了制度发展的现状。最后,避开讨论较多的保护公益等制度价值,提出我国还可以运用制度发挥反腐败作用,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检察机关职能完善所特有的价值。第二章是实践案例评析。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各个环节中,“履行职责中发现”应适应监察委改革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的实际情况重新作出解释,诉前程序作为公益诉讼的一部分,不能等同于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加以区别;“初步证明材料”的认识应加以统一;基层机关作为直接主体存在有其优势和必然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支持诉讼请求是胜诉的形式,撤诉是应设的权利,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体现了败诉的结果,这是今后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评析。首先从理论方面提出下列因素,主要有检察权缺乏独立性的历史性原因,检察权过度扩张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诉讼权利、义务在法律地位争议下的不确定性;其次,就检察机关应对改革准备不足以及诉讼程序缺乏具体规定等方面提出了诉讼实践的困难;最后,从外部环境和检察机关内部两个角度分析了上述问题的成因,在外部环境上,诉讼主体及社会对制度认识的不足,具体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制度的建立,在检察机关内部,存在行政检察职能和专业人才两方面的原因。第四章对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和思考。首先应从整个依法治国战略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地位和作用,并针对检察机关角色地位问题,提出应当以法律监督者开展先期工作,慢慢转化为行政公诉人的角色;其次,指出完善、协调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路径是先暂缓修订《行政诉讼法》具体内容,而应加紧制订相关司法解释支持诉讼开展,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争议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并对前置程序、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的程序设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指出检察机关是该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内部应多途径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