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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本是哲学上的概念,其基本的含义是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哲学上因果关系的考察是为了将造成结果的诸多前提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抽离出来,其目的在于帮助人类正确认识世界。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的范围。也就是说,不但要确认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在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还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考虑该行为是否应该为法律所禁止,该受损的利益是否应该由法律加以保护,加害人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对损害予以赔偿等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将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结构分为属于责任成立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取了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之“二分法”。通过对因果关系理论“二分法”的借鉴,笔者对侵权行为责任的因果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建议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已有的成果,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上坚持以必要条件理论为基础,在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上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基本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各因素灵活地运用各种学说。 第一部分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概述。该部分以分析研究的方法。揭示侵权法因果观与哲学因果观的关系。区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刑法和合同法上因果关系的异同。同时,文章通过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地观察,认为因果关系与违法性应当一道担负起限制责任泛滥的重任。 第二部分为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结构分析。该部分提出了双层次因果关系的建构模式。将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进行结构分析,分为属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两个阶段。 第三部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英美法系国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取了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近年来,学者一般认为前者基本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后者则与大陆法系的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非常相似。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的最基本的理论为必要条件理论,该理论有效地排除了因果关系判断上的不相干因素,使大多数案件都足以获得公平正义的结论。在必要条件理论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