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法治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中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成为一个非常引人注意的现象。完善的舆论监督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证,但权利往往是互相重叠的,所以新闻单位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过程中往往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如何既保障当事人的人格权,又保证新闻机构发挥正当的舆论监督,避免侵权的发生,成为目前我国新闻界和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时就需要在两个权利之间划清一个界限,从各方面确定认定责任的标准,以及责任的承担形式等。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是新闻侵权研究的核心,本文选定“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为题,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来讨论新闻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新闻侵权的缘起,首先从新闻概念的产生说起,陈霖先生所定义的“新闻是高度组织化的传播者向社会公众报道事实新近变动状态的信息”比较符合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对新闻的定义。随着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加,新闻侵权逐渐被理论界与媒体界所关注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本文介绍了从那时起新闻侵权纠纷所经历的四次发展浪潮,从而引出新闻侵权的概念界定,讨论了新闻侵权概念和各家之言,总结出笔者的观点,即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作或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通过新闻作品的发表,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或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然后,新闻侵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笔者对新闻侵权损害的对象即新闻侵权的客体进行了展开阐述。最后引出新闻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问题,为什么要独立讨论新闻侵权责任就因为其有显著的特殊性,不应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混同,这也是本文立论的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是认定新闻侵权责任的重点,笔者认为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依从“四要素说”,但新闻侵权责任因为其特殊性,所以其构成要件在表现方式上还是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的。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权作品公开发表并存在损害事实;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新闻侵权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新闻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的过错与过失的过错。第三部分是有关于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新闻侵权行为主体多种多样,而这些行为主体是否都是责任主体,笔者认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将责任主体分成新闻媒体与记者、新闻媒体与来稿者、转载媒体、提供消息者几种具体的个体分别论述。第四部分论述了新闻侵权责任承担有相关问题,首先是归责原则,笔者对于现有的关于新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学说分别进行了介绍与评析后,认为新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是新闻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而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使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再次是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分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最后本部分阐述了新闻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笔者认为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所以举证责任的承担就应该是原告对损害事实、被告的违法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第五部分分析了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也称阻却违法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真实报道、权威消息来源、公正评论、当事人同意、正当的舆论监督、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兴趣。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立法仍不完善,而关于新闻侵权是否应特别规定,又如何特别规定,学术界与新闻界一直热议不断,持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的学者均有,而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新闻侵权做出特别规定,虽然在此之前新闻界对此强烈呼吁仍未能如愿,这说明新闻侵权在立法层面,还是存在较大争议,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