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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原则上,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只拘束本诉的当事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传统权力观念的影响以及确保纠纷解决实效的需要,生效裁判的拘束力向案外人扩张正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与此同时,近几年,随着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泛滥,生效裁判侵害案外人权益的问题愈发严重。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立法者于第56条新增1款,在制度层面为案外人设计了撤销之诉,赋予其对抗错误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权利,使受到不利影响的案外人权益回复圆满状态。之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各项实体、程序要件进行了规范。尽管如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其制度价值的发挥和制度功能的实现。本文拟通过梳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演进,归纳其运行现状,并着重探究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理论冲突、实践弊端,以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路径提供一些思路。第一章主要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与过程并总结了其实践现状。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猖獗纵然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出台的导火索,但现行立法中案外人权益保护机制运行不畅亦是引入该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2012年一个条款的草草初设,再到2015年十二个条文的具体规定,迄今该制度在实践中已逐渐步入正轨,但是案件受理数量少是撤销之诉难以回避的难题。如何审理该类型案件,实务中仍旧存在颇多困惑与争议,但是通过对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的分析,可以一览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另,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之初就承载着遏制虚假诉讼的政策目标,由于前诉构成虚假诉讼并不是撤销之诉的法定要件,故而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此类主张的认定并不积极,但是通过对现有数据的分析,该制度在潜移默化中对规制虚假诉讼仍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章主要列举并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理论冲突和实践困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势必会突破前诉裁判的既判力,而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又为撤销之诉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故如何协调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值得重点关注的理论难题。当前,撤销之诉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来源于部分法院的排斥适用,导致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系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适格原告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制度的适用价值,但就目前而言,原告适格的立法体例存在缺陷,这混淆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范围;理论界对于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原告范围观点各异;实务中各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适格的审查标准不一。另,撤销之诉与现存的案外人救济制度存在竞合,衔接不顺,适用顺序不明,引发了重复救济的乱象,导致了救济体系的混乱。此外,该制度的一系列配套机制尚未健全,如案由不统一,收费标准多样,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的发挥。第三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了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定位,也回应了如何平衡其与既判力原则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是笔者对于如何完善该制度的程序设计所提的建议,包括重置撤销之诉的管辖权、适格原告范围的合理扩张,案外人事后救济体系的优化重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