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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国际航空运输区域合作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列举了国际航空运输区域自由化的实践活动,并对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管理体制中传统国际航空双边合作体系、国际航空多边合作体系以及国际航空区域合作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证明国际航空区域性合作具有可行性,是航空自由化发展必然趋势。其次,系统的归纳总结出国际航空运输区域合作中航空运营权开放的具体内容,明确航空区域合作的限度。再次,为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区域合作体制提出建议。最后,在此基础上,提供中国今后参与国际航空运输区域合作实践的理论依据,为适应区域合作趋势以及完善我国国内航空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本文的本论部分一共分为四章,具体包括: 第一章首先列举欧洲、亚太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国际航空运输区域合作的实践,然后分析传统国际航空双边合作体系的固有弊端,以及国际航空运输全球自由化合作的不可行性,得出国际航空区域性合作在现阶段具有可行性,是航空自由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论。 第二章主要研究航空运营权区域开放的问题,在阐述航空运营权区域开放必要性的基础上,分别对航空业务权、经营权、航线权、运力权以及运价权等五项航空运营权开放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第三章提出了包括制定区域性航空运输协议、加强区域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合作以及改善区域合作环境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三点建议,以期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区域合作体制。 第四章陈述中国在区域性框架下积极参与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的进程,依照区域航空合作对我国国内航空立法的启示,建议我国借鉴外国民航先进立法规定,明确民航主管部门的职责,转变民航总局职能,完善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以适应航空运输区域自由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