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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步伐加快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存在,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像以前那样一概而论,应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体进一步细化,更好地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体制度,将资金来源主体与权利享有主体分开分析,有利于弥补制度中的缺失,有利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保证其顺利实施,保障农民的合法养老权益,同时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这也是减缓农民与政府之间矛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根据新农保主体在其试行中的权利义务,分为缴费义务主体和待遇主体两大类。在缴费义务主体方面,以养老金的缴纳主体作为划分标准,将缴费义务主体分为四类:农民、政府、集体、第三部门。对每一类缴费义务主体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方便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主体义务的相关规定。关于农民可以作为资金来源主体,本文现在理论上对其成为资金来源主体的必然性和可行性作了探析。政府是重要的缴费主体,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承担责任有着必然性。它是传统养老模式受到冲击下农民养老的客观要求;是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客观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本质要求。政府责任重大,但在实际中它却存在着法律缺失、财政缺失、监管缺失、政策不稳定等诸多问题。而另一个资金来源主体则是集体经济组织,从理论上,它能够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从现实看,它已经具备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支持的条件。但不是各个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待遇主体上,是以土地作为划分的标准,根据农村传统的三种养老模式存在竞合,并且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将农民的种类分为纯农民、失地农民以及农民工三类。分别对该三种农民类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将三种类型之间的所要投保的情况加以具体的分析,以寻找适合各类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分析农民工养老权利待遇方面,主要研究的是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对其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以便找出问题所在。上述提出了各个主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具体探析其解决方法。重在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方面进行完善。政府方面,要重构政府的价值理念、完善政府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规范政府的法律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作用要有经济实力做支撑,要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此外,还要强调第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最重要的是建立与不同待遇主体相适应的养老保障措施,保障农民能够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