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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政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强大。与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日渐增多,由于现有的行政诉讼框架内尚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屡诉屡败。如何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公共利益免于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首先,对“公共”和“利益”进行分析,得出公共利益的不特定性,并将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区分,以便更好地界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和性质,指出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并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探究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诉的利益理论、诉讼信托理论以及人民主权原则,得出行政公益诉讼并非无源之水;其次,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的介绍,总结出对我国的借鉴经验;再次,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实现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论证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我国的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国外的实践经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来说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最后,分别从原告资格的确定、受案范围的界定、诉讼管辖、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的撤诉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以及前置程序的的设立等角度提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