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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第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商誉的几种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商誉侵权行为最为直接的规定,但却因其对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列举反而具有局限性。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现有的关于商誉保护的法律规制已无法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因商誉权益所包含的特殊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结合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关于商誉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是当下亟需解决的立法问题。本文从两则淘宝公司诉售假网铺维权案入手,通过对两则案件的案情介绍分析,找寻两案中的争议焦点,并对其进行重点阐述,找到争议发生的原因。随后,对两案的全案进行评析,找到我国现存法律、法规中对第三方平台商誉的保护规制。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第三方平台商誉权益保护作出综合评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对两则淘宝公司诉售假商铺维权案的案情进行介绍并阐明主要的争议点。通过对上述案情的分析,旨在找到案件争议,并通过案件争议的分析找寻争议发生原因。在第二部分中,对争议焦点所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笔者以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淘宝公司为行文主体,对第三方平台维护其商誉的法理基础作出了分析,分析了什么是商誉(本质与定义)、第三方平台是否享有商誉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商誉的规定和保护机制,该部分作为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分析了第三方平台作为民事主体应当享有商誉权益,同时,还对我国现存的商誉保护规制进行了归纳总结,为后文商誉权益保护规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第三部分中,分析了第三方平台维护商誉的现实基础。通过第二部分从法理上对商誉作出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角度,从现实角度出发,阐述了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利弊、商誉损失认定方法及消除影响方式的可期待性,旨在分析淘宝公司作出违约之诉的现实性。在第四部分中,对第三方平台商誉权益保护规制作出综合评议。通过对案件的综合评议,引出从司法实践角度对第三方平台商誉权益保护规制的进行思考,并对完善我国对第三方平台商誉权益保护规制的构建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四个部分的阐述,能在司法实践角度,对完善我国第三方平台商誉权益保护规制提出参考性建议,并能提升社会公众对第三方平台商誉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抵制网络售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