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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行为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模式,有其存在和研究的价值。我国刑法理论界引入对行犯这一概念后,并未对其进行适当的归位,使得我国刑法中对行行为的规定和具体实践问题与这一概念的相关理论有出入。目前,刑法理论上对对行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概念、特征、处罚模式等方面,对对行犯的自首立功、停止形态、共犯问题等拓展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看法,但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深度不够,而且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对行行为的定性还是将其放在共同犯罪的范畴内,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所以前述的一些研究课题的大前提也多数是在把对行行为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在大前提存在质疑的情形下,结论也同样会存在质疑,因而不能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行为的困境提供合理依据。本文欲通过三个大部分展开对我国刑法中对行行为的研究,首先从概念、特征和分类的基础部分入手,明确我们即将研究的对行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全面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对行行为,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对行犯的概念。当然,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不再引用对行犯的概念,虽然这是刑法理论界通用的功能性概念。但是此概念是来自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成果,其有着自身特有的内涵和外延的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对这一概念进行直接的移植,以避免理论的混乱。所以,本文提出了对行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的大前提下对这种犯罪行为模式进行研究。然后我们论及对行行为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这是我们对对行行为的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因为共同犯罪也是刑法中特殊的犯罪行为模式,有着特殊的定罪和处罚的理论依据,所以厘清对行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相同之处和界限,是对对行行为的进行准确定罪和处以科学合理的刑罚的关键。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文章的后两部分分别是对对行行为的犯罪论和刑罚论进行研究。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对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自首和立功,这是犯罪论的内容,然后介绍的对行行为的处罚模式,分为同罪同罚、异罪异罚、异罪同罚和仅处罚一方行为人这四种处罚方式。文章的最后两部分是进行对行行为研究的司法实践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