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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医疗指示是一项书面或口头说明,目的旨在预先表达指示人积极或消极的健康护理决定,以免他们在未来因疾病而丧失能力时无法作出此类决定。预先医疗指示的理念源于医学伦理上的自主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将其权利基础予以推导,并最终确立了其权利来源为知情同意原则与隐私权。另外,预先医疗指示的出现也与医疗技术飞速进步下临终患者生命被机械延长的现实,以及医务人员对其执业操守的进一步诠释息息相关。随后,普通法系国家(地区)开始率先尝试围绕预先医疗指示的理念进行制度构建,并探索出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对于采用非专门立法模式的国家(地区),其规制主要依靠普通法上已有的原则,即具有约束力的预先医疗指示必须具有三个要素,分别为“神志清醒的成年人”、“制定时免受不当影响”以及“预期实施”;对于采用专门立法模式的国家(地区),其立法目的在于将普通法原则确定化,并围绕上述“三要素”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即一般包括“主体资格限定”、“见证与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在我国,对患者自主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知情同意权的法定认可上,但相关立法仍存在一定缺憾。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旦患者处于疾病终末期并丧失行为能力,其一切医疗决策皆依近亲属的意愿执行,且此种意愿基本不受监管与限制。此时,若以适当的方式尝试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应当能够完善此种情形下对患者自主权的保障。由于我国目前并不具有制定专门立法的现实基础,也无法直接照搬普通法实践中的既有原则与判例,故而笔者提出了“分步试点、逐渐完善”的非立法模式推广路径,并围绕关键问题进行了制度构思,其中包括预先医疗指示的制定、生效、执行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