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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入世之后的新闻传播业,知识产权被放到了一个突出的位置。中国加入WTO,预示着中国的新闻媒体的生存环境将发生显著的变化。为适应新的环境,中国传媒不得不继续进行新的变革。中国的媒体必须进一步强化媒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意识,在经营管理上与国际媒体逐步接轨,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媒体经营者的决策视野。对于入世以后的中国传媒而言,不仅要从传媒自身生存发展的角度,而且要从维护国家经济、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于与中国传播业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是一个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从内容上分,知识产权通常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法律确认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能有效促进知识的创造和技术的发明,而且能激励知识产权的交易,促进知识和技术传播与应用,从而促进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WTO的原则规定条文很多,从总体上说都与媒介的生态环境有关,因此可以说都会对新闻传播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传媒业的内容主要表现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为更好与WTO规则接轨,我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做了相应的修改。几个比较显著的变化有: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界定发生变化;重新界定了所有权和持有权问题,去掉了“持有权”;简化了专利“许可”的审批手续,并去掉了“撤销”程序,便于人们获取专利;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这意味着我国众多的新闻传媒机构不可避免地要同积累了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和传媒巨头进行面对面的激烈竞争。 第二部分描述和分析了中国新闻传播业的知识产权现状。从媒介自身的角度考虑,新闻传媒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是专利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和著作权的保护。新闻媒介的专利权主要以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出现。具体的说,媒体专利权涉及传播技术层面以及传播样式层面。新闻传播媒介的商标也称为品牌,是指为媒介受众提供认为值得收视收听的功能利益及其附加价值的产品。国内各地对于媒介商标权的重视情况不一。新闻传播媒介的著作权问题涉及到媒体作为著作权主体和媒体作为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就目前而言,我国新闻传播业在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方面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从文化安全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国际范围内的竞争还带来深刻的国家文化安全的问题,包括对受众和思想市场的争夺,传媒产品输入的巨大压力将造成国内传播者“沉默的螺旋”效应,技术设备的提供带来的对媒体的潜在控制。 第三部分从新闻传播业未来发展的角度,从媒介经营管理的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意识和制度的确立。媒介运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和基础;其次是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与国际接轨,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化;再者必须采取有效的运作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媒介的产业化运作。 无论对于社会还是新闻传播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都将是一项长期的艰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