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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证券发行市场的经验显示,新股发行定价往往过低,本文称这种现象为“IPO抑价”。国外成熟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负责发行新股的投资银行的声誉对于IPO抑价有着显著影响。在投资银行声誉机制有效时,声誉好的投资银行会以追求长期利益为目标,审慎地选择客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客户信息;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观察,判断出声誉好的投资银行,并选择相信他们披露的新股信息。这样,投资银行帮助发行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减少了发行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而给予的发行折价。 我国的IPO发行市场一直在推进市场化的改革。2003年底,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的股票发行从此进入了保荐时代。2009年10月23日,在我国酝酿10年之久的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保荐人除了承担推荐的职责外,还需要承担辅导、监督、担保、报告等职责,可以促进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谨慎行事,遵守市场规则,保持旺盛的盈利能力。而最终使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得以降低,维护市场各方的共同利益。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本文利用了我国的数据检验了投资银行声誉理论在施行保荐制的创业板是否成立。本文设定2009-2010年为声誉检验期,2004-2005年为质量声誉建立期,2008-2009年为能力声誉建立期,以2009-2010年创业板市场的153家IPO公司为样本,从投资银行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两个维度来衡量投资银行的声誉。其中,执业能力是用投资银行所拥有的保荐代表人数量来衡量的。研究结果显示在中国的IPO市场上,保荐制下的投资银行声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同时存在着扭曲。从整体上来看,IPO抑价与投资银行执业能力显著负相关,IPO抑价与投资银行执业质量无显著关系;同时考虑两者的交互作用,投行声誉机制表现出显著的有效性:执业能力强且执业质量高的投行可以显著降低IPO发行抑价。从分类样本来看,IPO抑价与投资银行执业能力显著负相关,但是IPO抑价与投资银行执业质量关系被扭曲。因此,本文提出了要完善现行的保荐制度、加强投资银行内部治理、建立声誉评价体系和进一步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