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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将声誉风险划入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负面评价极有可能引发声誉风险,因此消费者评价在偿付能力监管中需要受到重视。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主体需要履行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因此消费者评价作为有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外部机制,在促进内部治理职能发挥、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各个治理机制并非是孤立存在的,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效果需要高度重视各机制间可能存在的交互影响,达到最优的治理效果。本文从消费者评价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对偿付能力的治理作用,并考虑其与内部治理要素的交互效应,考察消费者评价和公司内部治理是否能够推动彼此治理职能的发挥,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相互促进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在对上述过程进行理论分析时,本文运用了声誉理论、信息不对成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消费者评价的治理职能以及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发现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和一般公司有所不同,因此在保险公司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重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同时保险公司需要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防止声誉风险的扩散和爆发。本文以2016-2018年的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为研究样本,构建消费者评价对偿付能力的直接效应模型和间接效应模型(与内部治理的交互模型),采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和亿元保费投诉量分别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消费者评价,并将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划分为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高管治理这四大类,采用混合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首先采用变量替换法,使用偿付能力溢额和当期投诉总量重新进行回归,考察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考虑到公司治理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存在滞后性,同时更好地控制数据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偿付能力数据滞后一期后重新进行回归分析,以增强研究结果的可靠性。研究结果表明,在“偿二代”风险管理下,虽然作为外部治理的消费者评价在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偿付能力以应对风险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但内部治理要素在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方面作用不足,对偿付能力的内部治理仅仅由董事会主导。消费者评价能够激活领导权结构的治理职能,CEO和董事长两职分离的领导权结构反过来也增强了消费者评价的治理效果,但消费者评价与其他内部治理机制的交互效应却不明显。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保险公司需要健全消费者评价机制,包括建立销售人员评价体系、培训消费者保险知识和理念、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日常监测消费者舆情,减少保险消费者的负面评价,控制由此引发的声誉风险影响范围和程度。同时,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划分各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尽快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评价机制,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最后,为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从而增强各治理主体的治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