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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社会带来无穷财富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行为规则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强烈冲击,利用网络工具而致的各类纠纷以至违法犯罪行为对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确立、运用电子证据解决网络争讼和打击违法犯罪,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直面的难题。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及国际贸易组织适时、明确地对电子证据加以规定,相继制订了有关电子商务运作规范的法律文件,而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几近空白,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因此,适应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认真审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建立相关的证据规则已成必要。本文在考察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及证据归属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探讨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等问题,最后在结语部分提出立法思考。 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之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分析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归属,指出在我国目前电子证据立法缺乏的状态下,对电子证据应从广义理解,包括“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这里的“电子”是指在技术上具有电的、数字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的性能。并根据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和记载方式及其在实践中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第二部分为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可采性问题,主要分析了英美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对电子证据资格的规定,指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是证据法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电子证据的存在有其客观性与现实性,认为电子证据完全不可采是不现实的。具体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应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综合判断。第三部分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认为可靠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主要因素,并且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可靠性是相对的,探讨了可靠性的认定方法及若干认定规则,最后鉴于电子证据复制件的特点,特别分析了电子证据原件、复制件对可靠性的影响。 <WP=5>第四部分为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是研究电子证据的价值所在,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及审查判断两个方面。最后在对本文作一小结的基础上,提出对电子证据立法的简单思考和展望,指出应借鉴世界各有关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的经验,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