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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融资途径的同时,也对金融稳定提出了挑战。股权众筹是依托互联网这一特性加剧了股权众筹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然而现行立法还未出现能够有效规制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股权众筹又与传统的证券发行有显著区别,目前《证券法》中设置的信息披露成本对于股权众筹融资者而言负担过重,因此适用于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应进行特殊性构建。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有效规制股权众筹市场中信息失灵,兼顾保证融资效率,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首先第一章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主要梳理了专家学者对股权众筹的定义和表述,并指出现有法律文件对股权众筹定义的矛盾之处,在此基础上给出自己对于股权众筹的界定,即股权众筹是借助互联网进行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其特点在于“众”和公开。紧接着通过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从理论层面分析了股权众筹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依据。进而,阐述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达到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促进股权众筹市场中的资源配置,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石。进而探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之必要性主要在于:其一,现行立法上并没有股权众筹中进行信息披露时借以有效参照的法律法规。其二,股权众筹中的融资方多为小微企业,难以负担苛刻的披露成本,依据证券法披露信息会给股权众筹融资者加上严重的枷锁,背离了股权众筹本身存在的意义。其三,股权众筹的特性也影响了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特殊性考量因素,包括依托互联网的特性、如何稳妥设置股权众筹平台的披露义务、如何平衡融资效率与融资安全。接下来,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并结合实践分析指出目前股权众筹中信息披露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模糊以及信息披露缺乏责任承担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最后,为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在借鉴域外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基础上,给出了优化我国对应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方案:其一,明确义务主体,确立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包括股权众筹融资方、众筹平台以及领投人。其二,内容方面,根据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设立分级信息披露标准,并创新地提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规则要求。其三,责任方面,结合股权众筹自身的特性,阐述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违反披露义务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分担机制。其四,完善信息披露信用等级制度,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信用评级机制、落实失信惩戒机制、联通各种信用数据渠道以实现,提升融资方、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方之间的信任,分散股权众筹融资风险。本文深刻阐释了信息披露制度之于股权众筹的必要性,并探讨了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以期为其良性发展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