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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查制度保护范围经历了从行政到刑事、从程序性到实体性的发展过程,其显著的特点是还原立法者意图、协调利益关系、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等判断方法。其主要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其法理学基础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各国关于公开审查制度的内容规定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内容一般均包括:告知和通知、公开审查、委托代理、对抗辩论、制作笔录五大项。公开审查有多种形式,但主要还是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大多数研究资料认为,公开审查程序主要有听证和答询两种形式,而听证占据着主导地位。从国内外公开审查制度的研究对象来看,基本上针对的都是听证这种单一的形式,无论在程序规定方面还是实践操作方面,答询和其他方式基本不在研究之列。所以本文也主要以听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制度的探讨中,将之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对公开答询、座谈会等其他形式只做浅显的探讨,不是探讨的重点。关于听证制度,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不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大立法、政府机关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甚至涵盖行业组织、工会等有权管理成员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宗教裁决所等机构。对听证制度的定义也五花八门,绝大多数都是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本文认为听证是指有权机关在作出影响权利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相对人就特定事项向有权机关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质证申辩、表达意见,以及有权机关核查事实、采纳证据、听取意见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美国是最早建立听证制度的国家,《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其代表作。本文借鉴我国台澳地区及国外美、英、德、法、奥、日等国行政及司法的听证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公开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开审查的具体使用范围,确保程序正常启动。二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审查的组织机关,树立公开审查公信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查规则,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第四,进一步明确公开审查笔录的法律效力,保证公开审查意见得到应有之尊重。本文通过对中外公开审查程序的研究探析,结合分析我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的公开审查程序工作现状、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规范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程序的基本设想,以期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为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文明办案,提高检察官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正文共49000余字,分四章论述:第一章从公开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入手,依次对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遵循的六个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探讨了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对检察机关公开审查的种类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二章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程序的产生及现状的调查,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制度的出台背景,从四个方面分述了检察机关有关公开审查的相关立法规定,理清了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程序发展及适用情况;第三章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有关公开审查程序的规定,包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有典型代表意义法系的诸多国家有关公开审查制度的运用情况,从而达到批判和借鉴作用;第四章着重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分别从形式、范围、结果执行和配套改革四个方面分析论述。第五章是规范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程序的基本设想,结合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对公开审查程序的范围、方式、参与人、邀请人以及结构模式、配套制度及保障措施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设计和叙述,以期达到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制度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