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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权是我国宪法41条中规定的公民六项权利之一。宪法第41条规定我国公民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国家赔偿请求权,这六项权利在国外许多国家归属为请愿权范畴。在我国,这六项权利统一概括到监督权整个权利概念中。本文重点探讨公民宪法权利之一的检举权。公民的检举权是每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公民检举权的实现采取多种方式的保护。《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法规,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以及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沈阳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答复工作暂行规定》等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规定都对公民检举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规的主要特点是受理检举单位明确、接受检举举报范围特定、政策导向上予以鼓励支持、具体措施中给予保护,其基本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针对公民检举权方面的立法框架。但这些法规又过于抽象、概念化、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以切实、及时、有效地保护,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举报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与相关制度明显落后。基于此,笔者主张制定出台《举报法》和《反腐败法》,积极践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对公民检举权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的治理力度。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知识和研究成果,选取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及新加坡、南非、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例。通过分析不同国家、法系情况,确定其合理性。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功能分析、经验总结等方法,历史辩证地系统考察对公民检举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力求达到对这一课题有个全面、深入、细致的把握。使公民检举权保护问题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完善,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