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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为例对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做比较研究,通过对以往研究文献的回顾和总结、对房地产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内容的归纳,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了一套社会责任绩效(Corporate SocialPerformance)衡量指标体系,涵盖股东、员工、顾客、债权人、政府、社区和环境7个利益相关者维度,共计24项具体衡量指标,然后主要运用方差分析来检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别,并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程度普遍偏低,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平均得分只有2.0428,不到满分10分的四分之一,履行程度最差的是对顾客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在控制企业的规模、财务绩效和年份后,房地产行业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仅在对顾客的社会责任上存在显著差别,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明显比民营企业好。另外,2007年财务状况一般(亏损或微盈利)的大型国有与民营企业在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绩效上存在差别,方差分析结果显著性水平为0.001,也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得分更高。但总体来看,房地产行业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绩效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别,研究结果支持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可能高于民营企业的假设,二者的社会责任绩效平均得分分别为2.2359和2.0428,但国有企业的这种优势十分微弱。